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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8/2024-00757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03-07
文号
红政发〔2024〕7号
信息名称
红河州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红河州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红政发〔2024〕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全州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草原防火期

  本轮全州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6月15日,其中2024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各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适当延长森林草原防火期和高火险期,按照程序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划定森林草原防火区

  全州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草原及其边缘向外100米范围为森林草原防火区。(以下简称“防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森林草原火险橙色、红色预警时段,可以结合实际对防火区实施封禁管理。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控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森林草原高火险期,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防火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开垦烧荒、烧山驱兽、上坟烧纸、点烛烧香、点火取暖、使用火把、烧秸秆、烧田埂、烧地边、烧木炭、烧垃圾、烧蜂、吸烟、野炊等野外用火行为。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禁止林区施工单位未采取隔离防护措施进行焊接、切割、爆破、冶炼和违规架设、维修输配电线路及油气管道等行为;禁止未经审批、未按操作规程开展实弹演习、炼山造林、烧疫木、烧隔离带等行为;禁止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四)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确需进行计划烧除、实弹演习、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类建设工程野外用火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用火的,用火单位或个人必须落实安全用火措施,做到不经批准不烧、风大气温高不烧、无人看守不烧、不准备好打火工具不烧、不开好防火隔离带不烧。

  (五)严格执行“5项100%”野外火源管理制度,实行防火区设卡管理,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林区、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点,设置防火警示牌和“防火码”,配备火源探测器,开展防火宣传,凡进入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遵守防火规定,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检查。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涉及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着力整治火灾隐患

  各县市(部门)必须优化完善源头治理、风险管控工作体系,突出森林公园、城市面山等重点区域,全覆盖、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建立隐患台账及责任清单,实行销号整治。防火区内的城镇、村庄(住户)、学校、医院、养老院、寺庙、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站库、输配电线路、电力通信设施、石油天然气管道、施工工地、景区景点、坟山墓地、工厂、仓库、矿山、电站、铁路等重点地段、重点目标和重要设施,有关责任单位必须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清除沿途、周边和下方的枯枝落叶、杂草等可燃物,加强电力、通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看守巡护和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

  五、强化末端责任落实

  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落细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主体责任、联防联控责任、各级林长巡林责任,定期深入基层一线检查指导,切实把防火责任和任务落实到末端。各县市(部门)要根据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实施分区分级精准管控,细化落实乡镇长、村委会主任、村民小组长、户长、林权所有者“五个关键人”责任,严格落实各级各类人员巡山护林制度,按照定格、定人、定责、定图要求,明确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对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对不作为、慢作为,推诿扯皮、履职不力的工作人员和发生重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的地区,一律严肃追责问责。

  六、加强防火宣传教育

  各县市(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强化警示教育,积极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积极营造“全民动员、人人参与、群防群治”氛围,构建森林草原防火文化。

  七、狠抓应急备战准备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森防指和责任单位(部门)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类扑火队伍要常态化开展实战训练演练,时刻做好应急备战准备。要坚持靠前驻防、力量下沉,科学前置扑火力量、装备和物资。遇有火情,按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严格执行“三先四不打”、扑火指挥“十个严禁”、扑火安全“十个必须”等安全制度要求,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实施科学安全处置。要坚持“有火必报、报扑同步、归口上报”,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属地森防指办公室要及时向上一级森防指办公室报送火灾及处置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野外用火或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情、火灾报警电话:12119;有关责任单位在30分钟内向州森防指办公室(值班电话:0873—3730119)电话报告,1小时内报送书面报告。

  2024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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